索引号: | 014235097/2020-00038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司法局 | 文号: | 东司发〔2020〕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计划 |
索引号: | 014235097/2020-00038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司法局 | ||||
文号: | 东司发〔2020〕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如东县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计划 |
局机关各科室、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二、双随机抽查对象
依照如东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抽查对象,包括全县行政区域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机构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随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综合抽查检查工作新思路。
四、抽取流程
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本局随机抽取系统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的机构和个人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检查名单由随机抽查系统产生。检查人员名单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人员专长、行业特点等情况。
五、检查工作流程
1、检查人员名单产生。检查名单抽取过程由两名人员一起抽取,并拍照存档备查。
2、检查开始。在检查名单确定后 3个工作日内,通知检查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应当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等手段。
3、结果处理。检查活动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依法报批后,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示。
六、工作要求
(—)各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敢于创新,把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廉政执法。
(三)认真做好双随机抽查的总结工作。对双随机抽查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并将检查资料、汇报材料及相关档案报送局办公室存档。
附件:如东县司法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活动安排表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
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办公场所; |
|
2 |
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关于设立的相关材料; |
|
3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有无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为; |
|
4 |
公证质量监控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县司法局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有无建立公证质量监控制度,执行是否严格; |
|
5 |
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检查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县司法局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按条例规定进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6 |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检查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县司法局 |
律师 事务所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名称、住所、章程;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是否保持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是否保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否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③是否保持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
|
7 |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县司法局 |
律师 事务所 |
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律师承办业务,律师事务所是否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
8 |
律师事务所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县司法局 |
律师 事务所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相关的相关材料; |
|
9 |
律师执业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县司法局 |
律师 |
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律师有无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情况;有无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有无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的业务;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有无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行为; 4、律师承办业务,有无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情况;有无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5、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有无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情况;6、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有无利用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有无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情况;有无与对方当事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 |
|
10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
县司法局 |
律师 事务所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执业表现情况; |